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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個律師花一千美金,買了一盒十支雪茄,並且立刻為它投保了火險。合約簽好沒幾天,他就很享受的把一盒都抽光了,然後寄給保險公司一封信,說那些雪茄是在陸續發生的小火中燒掉的,要求賠錢。保險公司當然不肯, 律師就告上法庭。結果,法庭判律師贏了。
法官說:「我同意保險公司的說法,原告是狡滑騙財,但是,根據合約的字眼的確是寫得明明白白,要是雪茄被火燒掉,就得賠償。上面沒有寫明雪茄是給甚麼火燒才算數,我宣判原告舉證無誤,被告應該付出賠償。」
保險公司當然不服,要申請上訴,但公司的法律顧問說:「這官司一打下去,我們請律師費用不菲,而對方自己就是律師....我們划不來。」
⋯⋯
保險公司計窮,儘管生氣,也只好賠錢。
順便一提,這故事有個小尾巴:
當律師收了一千元支票之後,保險公司告他十宗蓄意縱火罪名。用回原告在法庭的供詞作證據,法官判律師縱火罪名成立,入獄十個月,罰款十萬美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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